罷免案的提案,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,除了要有人連署之外,
還要有罷免的理由。
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50條之規定:被罷免人應於罷免
理由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。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接到答辯書
或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,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公告外,並應將公告內容
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印發選舉區內各戶。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
第7條:立法委員、直轄市議員、直轄市長、縣(市)議員及縣(市)長選舉、
罷免,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,並指揮、監督直轄市、縣(市)選舉委員會
辦理之。
也就是說,在罷免理由書副本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,被罷免人必須在十日
內提出答辯。而這答辯內容會與罷免的理由同時被登載在「罷免公報」上。
罷免案的罷免理由就好比是檢察官的起訴書;被罷免人的答辯就好比是
律師的辯護;罷免案的投票結果就好比是法官的判決;罷免案的投票人則
是審判罷免案的法官。
但這「法官們」到底有沒有好好地閱讀檢察官的起訴書?究竟有沒有好
好地審理?然後做下判決。還是只憑意識型態,人情請託,或是收受賄賂
而做出判決。
高雄昔日有位女性議員被提案罷免。但提案罷免的人所提出的罷免理由
很爛—就像檢察官的起訴書中所列的罪證不足—結果法官判被告無罪—
該罷免案並沒有通過。
後來該女性議員轉換跑道選上立法委員上來臺北的立法院。山陀兒颱風
來襲,高雄災情嚴重,該議員面對其所屬政黨不依照立法院決議所編列的
下年度預算被在野黨擱置,於是說在野黨是在阻擋(高雄的)「颱風救命錢」。
身為一位腦袋清楚的議員,應該明白今年的經費是去年就編列核定了的,
今年編列審查的是明年的經費(預算)。而山陀兒颱風要用來救災的經費是
預備金(都已經在手上了,在野黨要怎麼擋?)。所以,說在野黨將該議員
所屬政黨所編的明年預算擱置是在阻擋「颱風救命錢」,猶如拿清朝的劍
斬明朝的官—岳飛殺張飛,時空錯亂了,腦袋壞掉了。
嘉義有位法官,退休後一年不到便患了失智症,失智了。該高雄昔日的女
性議員,曾經名列十大優質議員而沒被罷免,如今當上立委上來台北,卻連
最基本的預算時序都忘了。如果有人以連最基本的預算時序都搞不清楚為
理由而再度提出罷免,不曉得該女性議員要如何答辯 ?
《後記》
大一的時候修過一門課叫做工業法規。上課的老師是一名執業律師,他曾經
在課堂上這麼說:「為什麼法官叫做『推事』,因為一審推給二審,二審推
給三審;地方法院推給高等法院,高等法院發回更審」。
這是個玩笑。但法官在審案(判)卻有所謂的「自由心證」。在所有司法案件,
關於事實的認定,都要依照證據判斷。但證據之證明力,通常不以法律加
以拘束,而是聽任法官之自由裁量。這便是自由心證。
而所謂的「自由」,是指法官不可以,或也可以,因意識型態,人情壓力,職
位升遷,詐欺、脅迫或賄賂等外力干擾,而做出適當或不當的判決;而所謂的
「心證」,是指法官不可以,或也可以,不顧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,不依
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「事實之真偽」而做出正確或荒謬判決的過程。所謂的
「恐龍法官」就是對做出荒謬判決的法官的戲稱。
所以二審將一審推翻;三審將二審推翻;高等法院判決推翻地方法院判決;
高等法院發回更審,會造成「推事」的,其實是「自由心證」。
而這「自由心證」不止是受過完整法制教育、法律實務訓練的法官有,一般的
平民百姓也有。所以即便有罷免的理由,但罷免的判決就是「自由心證」咯。